《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對或有事項所下的定義是,“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其中,“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是指或有事項的現存狀況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客觀存在。比如,未決訴訟雖然是正在進行中的訴訟,但該訴訟是企業因過去的經濟行為導致起訴其他單位或被其他單位起訴。這是現存的一種狀況而不是未來將要發生的事項。未來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經營虧損等,不屬于或有事項。而“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或者或有事項的結果預計將會發生,但發生的具體時間或金額具有不確定性。比如,債務擔保事項的擔保方到期是否承擔和履行連帶責任,需要根據債務到期時被擔保方能否按時還款加以確定。這一事項的結果在擔保協議達成時具有不確定性。至于定義所說的由“未來事項”決定,是指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比如,債務擔保事項只有在被擔保方到期無力還款時企業(擔保方)才履行連帶責任。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
或有事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對于未決訴訟、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等存在的風險,應當根據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預計相關損失并沖減當期利潤,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企業超前分配利潤問題。即該準則在第二章“確認和計量”中規定,當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但是“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蛴胸搨?,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而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條件是,當或有事項的相關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可確認為預計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企業沒有其他現實的選擇,只能履行該義務,如法律要求企業必須履行、有關各方合理預期企業應當履行等。
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通常是指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如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有合同標的資產的,應當先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無合同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從上面的分析,可看出我國會計準則借鑒了國際通用作法,將與或有事項中相關的義務應當加以確認的部分納入“負債”(我國會計準則稱為“預計負債”,國際會計準則稱之為“準備”),不再屬于“或有負債”。按照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等,雖然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均不屬于或有事項。關于或有負債,按照準則規定,各種或有負債均不正式納入會計核算系統。
或有事項的計量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一是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二是預期可獲得的補償的處理。
首先,最佳估計數確定方法是: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例如,假設甲公司認為很可能賠償的金額在50萬元-70萬元之間,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則按其中間值確定預計負債60萬元。
其次,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在確定補償金額時應注意: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予以確認,即發生的概率在95%以上時才能做賬,將補償金額計入賬內。補償金額應單獨確認為資產,即應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不能直接沖減“預計負債”。確認入賬的金額不能超過預計負債的金額。如果確認補償金的金額超過了預計負債的金額,將使利潤出現正數,等于確認了或有資產,這違背了謹慎原則。
在新會計準則中,對待執行合同、企業重組形成的或有事項作了特別的強調,屬于新增加的內容,下面我們做點詳細說明。
先說待執行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比如,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商品銷售合同、勞務提供合同、讓渡資產使用權合同、租賃合同等,均屬于待執行合同。待執行合同本身不屬于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內容,只有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的,應當作為或有事項準則規范的或有事項。虧損合同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企業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可能出現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情況時,待執行合同即變成了虧損合同,此時,如果與該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通常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如果與該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和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的,通常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下面,說說企業重組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學習 、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具體方法及步驟如下:
1、確認或有事項。將目標企業提供或有事項明細表與會計報表或會計報表附注相核對,審查是否有未披露的或有事項;向目標企業管理當局詢問其確定、評價與控制或有事項方面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工作程序,并向目標企業管理當局索取有關或有事項的詳細資料,如,要求企業管理當局作出書面聲明,并保證其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其全部或有事項作出了反映;要求目標企業提供現存的有關或有事項的全部文件和憑證,判斷是否應確認或有負債,損失金額是否可以合理估計,是否存在預期可獲得的補償,相關的會計處理是否確認;要求被清理單位提供責任說明書,以查明已知的或有事項是否在會計報表中恰當披露;復核上期和清理期間稅務機關的稅收結算報告,以發現被清理單位的有關納稅方面可能發生的爭執;審閱截止到清理外勤工作日被清理單位歷次董事會紀要和股東大會會議紀錄,確定是否存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未決索賠、稅務糾紛、產品質量保證、債務擔保等。還可向目標企業的法律顧問和律師事務所函證,如,分析被清理單位在審計期間所發生的法律費用,通過法律顧問和律師處復核發票和說明,檢查是否足以說明存在或有事項,特別是未決訴訟或未決稅款估價等方面的問題。以及向與目標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銀行函證,如,向業務銀行函證目標企業的商業票據貼現情況;向業務銀行了解目標企業是否存在銀行帳號被凍結或限制使用的情況。當然也可向有關行政機關及行業協會查詢目標企業的或有事項,如,向當地人民銀行查詢有關企業對外信貸擔保情況;向當地車管所函證有關車輛占有和使用情況;向目標企業土地及房產所在地的土地局和房產局查詢土地及房產的相關權屬資料;如存在目標企業所屬行業協會,向該協會了解目標企業產品質量保證等有關國家或行業規定。
2、測試目標企業對未來事項和協議的財務承諾,主要測試內容,如,測試被清理單位是否存在已簽約或已經批準未簽約的正在或準備履行的對外投資;測試被清理單位是否存在已簽約或已經批準未簽約的正在或準備履行的大額發包項目;測試被清理單位是否存在已簽約或已經批準未簽約的正在或準備履行的租賃項目;測試被清理單位是否存在對外的財產抵押,等。
3、按或有事項會計準則確認預計重組支出并將其計入預計負債賬戶。如A企業按照重組計劃,預計需要發生直接重組支出100萬元,該重組業務所涉及到的人員、實施計劃等詳細計劃已于20XX年年末前對外公布。則A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1 000 000
貸:預計負債 1 000 000
雖然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卻要求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預計負債和或有負債。其中,
1、預計負債在附注中應披露的信息: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2、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在附注中應披露的信息: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準則規定,企業通常不應當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財政部發表的《我國上市公司2009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情況分析報告》專門就2009年上市公司存在的或有事項和確認的預計損失進行點評,表明對或有事項披露的改進研究一直是我國證券市場重點問題的研究之一,是監督上市公司執行政策、準則的主要內容之一。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2009年度財務報告信息披露質量,增強信息披露規范的操作性及透明度,證監會2010年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進行了修訂,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0年修訂)。2010版規則首次制訂表格化的財務報告披露格式,對于過去不太合理的細則也重新進行了修訂和完善,提升了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使之更具有決策價值。財政部在我國會計準則已經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情況下,2010年開始再次全面修訂企業會計準則,保證會計準則能夠不斷地得以完善,以使準則能夠真正地指導實務運用。這些措施,將確保證券市場的信息透明和公平競爭,進而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減少那些不披露、少披露、遲披露甚至于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做法。從實際情況看,影響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金額較大的項目之一是或有事項,如對外擔保、訴訟等事項,一旦敗訴或牽連賠償,往往帶來巨額的損失,甚至導致企業經營失敗。首先是或有事項對債權人的重要性。債權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而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按時 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一個公司的或有事項發生的具體時間或金額的不確定性,一定程度上影響債權人對債權安全性的擔憂,以及商業債權人是否能準確把握企業按時 償還貸款的能力。其次是或有事項對股東的重要性。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在上市公司中出現企業和企業間大量擔保或者反擔保,還有大量的訴訟糾紛,有些事項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遠遠超出了企業可接受的風險范圍。對投資者來說,這些風險如果不充分地披露,或計入資產負債表或利潤表,會對投資者產生重大的誤導。如果一個公司不能客觀的披露財務報表中的或有事項,那么作為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在一定程度上難以準確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一旦股東不能達到自己的利潤目標,很可能會減持股票,對公司的籌資造成困難,進一步的給公司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最后是或有事項對企業管理者的重要性。上市公司的或有事項,既可能導致現金大量流失,還有可能損壞企業的商業信譽,動搖根基。因此,對于企業管理人員、企業內部來說,或有事項的客觀披露可以為企業管理者提供決策相關信息,有利于經營者準確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而減少現金的流失和維護企業的商業信譽,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蛴惺马椀牧硪粋€特征在于其發生的隱秘性和實際性對企業影響的滯后性,如有的企業領導私自為其他單位提供借款擔保而不被有關人員所察覺,而或有損失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一旦成為現實,則必導致企業資產的流出或負債的增加,而屆時為時已晚,實際損失不可避免。或有事項的這一特征以及目前會計處理的不完善,揭示的不適當,一方面造成企業對現實財務狀況的錯誤認識,即無視企業或有負債的存在,高估企業現時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有關方面對企業現時財務質量的評估,對企業財務狀況難以做出正確判斷。從企業內部來說風險分為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風險是與不確定性聯系在一起的,而或有事項的不確定性會增加企業的風險,因或有負債作為一種潛在因素可能導致企業資產背負沉重債務負擔,從而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可能導致企業資產流失或損失,從而加大企業經營風險。另一方面,個別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項的披露上也有違規,上市公司管理層對或有事項的信息披露進行操縱和管理,或隱瞞不披露、或披露不及時,以至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或被證監會處罰。主要表現如:
1、沒有適度穩妥地對或有負債進行確認與計量。我們經??吹狡髽I總是盡可能高估負債或損失,低估可能的資產或利得。對或有資產一般也不披露,只有在很可能發生(即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時,才在報表附注中作特別謹慎的披露,以防止對使用者的誤導。如何平衡準則的重要性原則和成本效益原則,保持適度穩健,不過于偏激或也不過于保守,是上市公司面臨的一個問題。謹慎性原則要求在充分披露或有事項的基礎上,對不確定性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時,可適度預計可能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損失,而不預計可能發生的或有資產和或有收益。企業在對影響或有事項的多方面因素進行持續評價時,如果或有負債對應的潛在義務已轉化成現時義務,若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且其金額可以可靠地計量,則應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負債。但目前會計所處的客觀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程度越來越高,以投資者為主體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視與不確定性相關的風險信息的揭示。實務中有兩種傾向:
一是無視對企業不利事項的存在,人為降低或有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以達到較高的會計賬面利潤;
二是人為提高或有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使會計賬面利潤降低,達到避稅的目的。
可見,或有事項的確認將直接影響經營成果,或有事項的不當處理也常常是目前某些單位和個人用以粉飾企業財務成果的手段,是造成當前會計信息失真的一個重要因素?;蛴惺马椚绻蔀楝F實,往往引起未來現金流出或流入,如應收票據貼現一旦出票人無力償還,則企業必將要用現金予以償還,因此有的企業又把或有事項作為預計現金流量的一個重要方面。等等。
2、在或有事項的“可能性”問題上,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當前的會計慣例對可能性的劃分(即很可能、有可能和極小可能)主觀性太大,且不同的人對同一或有事項的可能性會有不同的理解,繼而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其結果一是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二是不能真實和公允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活動,并容易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誤解。
第二,現行會計慣例要求披露可能性很小的擔保事項和貼現匯票業務。但若被擔保企業信用級別很高,幾乎可以肯定不會發生擔保損失時,披露這些可能性很小的或有事項容易引起誤解。
3、披露不夠充分。如,對企業的對外擔保情況、或有負債的具體內容進行隱瞞等等;對企業的未決訴訟、未決仲裁披露不夠充分;對一些重大事項如票據貼現、債務擔保等“或有事項”的披露不夠充分。我國“或有事項”準則在披露部分有一個例外原則,即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情況下,如果按照本準則第10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因此,對于此類重要的經濟事項,如何反映?如何遵循充分披露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全面披露經濟事項?如何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等相關者的利益?都是擺在企業管理當局面前的重大問題。上述上市公司或有事項披露不規范的原因除了公司內部缺乏有效的自我約束和監督機制或公司利益驅動內部原因外,還有證券監管力度不夠、會計制度的不完善等外部原因。如某些上市公司缺乏合理的內部審計制度和對或有事項披露的規范制度,有的受利益驅動,總是要實施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行為,使或有事項的披露在數量上和質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又如在或有事項的規范方面還是存在一定的漏洞,以使上市公司利用制度的缺陷規避一些敏感的或有事項,盡量不披露或者少披露,通過粉飾報表來達到吸引投資者的目的。
最后,說說我國上市公司或有事項計量與披露的完善措施與設想。
1.或有事項的計量及披露應遵循原則的完善。(1)謹慎性原則。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面臨著許多風險和不確定性,會計信息質量的謹慎性要求,需要企業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的情況下做出職業判斷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充分估計到各種風險和損失,既不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者費用。例如,要求企業對售出商品所提供的產品質量保證確認一項預計負債,就體現了會計信息質量的謹慎性要求。如果企業故意低估資產或者收入,或者故意高估負債或者費用,將不符合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要求,損害會計信息質量,扭曲企業實際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而對使用者的決策產生誤導,這是會計準則所不允許的。(2)重要性原則。很有可能發生、可能發生和不太可能發生的事項要分別處理,當或有事項很可能發生,足以影響到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判斷時,或有事項應予以表內確認或披露,而當或有事項極小可能發生,不足以影響決策信息時,可以不予披露。重要性的應用需要依賴職業判斷,企業應當根據其所處環境和實際情況,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加以判斷。對重要性原則進行量化或規范化,有助于更好對或有事項進行判別、篩選(是否應確認、計量和披露)和精確估計。信息使用者為了正確決策的需要,有權知道企業有關事項的全貌。會計準則應補充或增加有關有利于保護信息提供者的條款。對可能性應進行更細的分類,并用概率來表述。(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當某一事項或交易的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不一致時,會計應當根據事項或交易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當事項的實質與其法律形式發生矛盾時,應根據實質而不是根據形式來處理。
2.提高附注解釋的可信度。即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或有事項的估計程序和公式,影響或有事項的因素及其性質,最好再請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師進行審核,以提高可信度。盡可能恰當地估計或有事項發生的可能性成為正確核算的前提,雖然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了各種可能性的對應概率,但在實際運用中仍存在很大的主觀性和可操縱性,管理當局除了應以企業取得的資料為依據,充分考慮內外環境各種因素來作出估計外,必要時應咨詢獨立專家的意見,尤其是在核算時對“不確定性”的估計和判斷,以增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3、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提高日?;蛴惺马椀臅嬏幚砉ぷ?。財務人員對日常企業生產、銷售方面的管理方法、促銷手段,對未來發生和不發生的事項進行分析、判斷,應按照權責發生制、重要性等原則,實事求是,遵循會計處理原則,不有意高估或有負債、或有損失、降低企業利潤,以達到避稅目的,或人為降低甚至無視或有損失的存在,以提高企業的利潤,人為粉飾會計報表。其次,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會計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建立起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各種可能產生或有損失的經濟事項進行嚴格的事前控制,避免短期行為和不利事項的發生。第三,依據企業管理制度與會計制度,加強企業資金管理,做好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避免引起債務訴訟案件的發生。
4、加強企業財會人員素質教育,提高職業判斷水平。加強企業財務人員對會計準則的學習,正確認識或有事項及正確會計處理,分清會計準則所規范的或有事項與具有不確定性的會計事項。正確編制會計報表,預計負債單獨反映,為投資人和決策者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在作業務判斷時,除充分領會準則的精髓外,還需掌握大量的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企業內外資料以及具備相應的能力。由于影響或有負債的因素復雜,并且這些因素處在不斷的變化中,企業財會人員應持續地對這些影響因素進行分析,以判斷潛在義務是否已轉化為現時義務;如果或有負債對應的潛在義務已轉化為現時義務,則應進一步判斷履行該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可靠地計量。如果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則應判斷為或有負債,否則應確認為負債。會計人員對影響或有事項的相關因素以及其發展變動趨勢能否很好地把握,直接關系到判斷的最終結果。而把握好影響因素的動態發展,則要求會計人員具有綜合性的職業素質。最后要求財務人員要深入熟悉會計環境和經濟事項。了解會計主體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充分理解法律環境,深入了解行業發展情況,本企業的經營管理策略和目標等。應注意會計職業判斷中的非會計因素。當然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學習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