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運作中,我們看到各種并購的方式。比如,股權并購,或者是用地產并購,等等。然而,不同的并購方式,對稅務的影響是具有極大迥異的。況且,并購活動涉及到很多不同的稅種,又如在一些國外的并購中,每個國家的稅基也可能不一樣,等等。這些原因都會影響到并購的成功與不成功。
換句話說就是,每一筆并購交易,必然會有一些稅務的問題。那么,這些稅務問題我們怎么樣去解決呢?
從收購類別看,并購無非就資產并購和股權并購兩大類別。而按并購出資方式的異同又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資產式并購和以股票交換股票式并購。
本文將就這兩大類別并購,四種不同的出資方式進行簡要的分析。
資產并購的出資方式選擇
資產并購的出資方式可以是現金購買和股票換取或者干脆混合使用。
所謂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即指并購企業出資一般是以現金購買被并購企業的大部分或整體產權。同理,以股票換取資產式并購,則是并購企業以自己的股票換取被并購企業所擁有的大部分資產。
此外,我們知道,“資產”分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其中有形的還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其實,資產并購活動所涉及的稅法,也是按這樣的分類進行規定的:
1、被并購企業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繳納增值稅①;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轉讓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的價格,若高于原值,則應按2%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②。
2、被并購企業有償轉讓不動產(含視同銷售的)、及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此外,若出讓的是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且有增值,則就增值部分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③。
3、被并購企業轉讓的若是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則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4、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印花稅。
5、被并購企業轉讓資產所得收益,應當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④。
6、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其應征增值稅貨物的轉移應當征收增值稅,被并購方應從資產投入的當天繳納增值稅。只有,對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才不征收營業稅。
從這些規定來看,進行資產并購的話,對被并購企業而言,稅是“逃”不掉的。
由此可見,現金購買式資產并購對被并購企業來說較為有益,至少所得現金額確定且不必承擔股票風險,也不會受到并購后企業發展前景、利息率以及通貨膨脹率變動的影響;而股票換取式資產并購對于并購企業來說較為有益,因為可以暫時不涉及增加融資的問題,特別是當并購企業沒有富余資金用于收購時,這種非現金收購方式對于實現強強聯合具有重要意義。
很顯然,選擇現金還是股票進行出資,雙方的取向偏好截然相反。因此,在日常并購交易中,就需要結合并購戰略需要,充分權衡雙方利益,謀求最大化的平衡,選擇出滿意的出資方式。
所有者權益并購的出資方式選擇
如資產并購一樣,所有者權益并購也可通過現金購買和股票交換兩種出資方式,以最終達到控制其資產及經營權的目的。
現金購買式并購,即并購企業向被并購企業的股東支付現金,以獲得被并購企業的大部分股權(股票)。
根據稅法規定,該并購方式不具備銷售商品收入的四個條件,以至于銷售收入的不能確認,所以也就不用繳納增值稅了,同時,該方式也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至于企業所得稅方面,盡管本適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119號)第一條“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的規定,被國稅發[2006]62號文廢除了,但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又重新做了“被收購方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收購方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此外,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的規定。
股票交換式并購,即并購企業向被并購企業的股東發行股票,以交換被并購企業的大部分股票。
同上,這類并購行為同樣不涉及增值稅及營業稅的征稅問題。而且按照國稅發[2000]119號文和財稅[2009]59文的規定,在股票交換式并購活動中,符合“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的20%;或被合并企業股東在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這一條件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1、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
2、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舊股換新股(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不被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不交納個人所得稅。但未交換新股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其持有的舊股的轉讓收入,按規定計算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所得稅。
3、被合并企業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則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以前年度的虧損,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⑤,而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起,對不動產資本化后的股權轉讓也不再征收營業稅。而只需要繳納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股份制企業公開發售股票轉讓書據、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營業賬簿)的印花稅。
可見,以股票出資的方式對被并購企業的股東來說,在并購過程中,不需要立刻確認其因交換而獲得并購企業股票所形成的資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這些股票需要就資本利得繳納所得稅,也已起到了延遲納稅的效果;而對并購企業而言,同樣也不需要立即面對并購融資的棘手問題,資金壓力較少,并且也有利于最大化保證并購雙方利益的一致性。
總之,在每一筆并購交易中,任何一種出資方式,都會對雙方產生不同的稅務影響,如果之前我們做了一些比較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的話,做過一些稅務的分析,我們不光可以繞過很多的稅務障礙,而且可以謀求交易雙方利益的最大化,讓并購更加順利的完成。
注:① 本一般納稅人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者是13%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分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分別按6%和4%繳納增值稅。
② 若被并購企業轉讓的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則可不繳增值稅: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且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③ 因出讓方以不動產為聯營條件作價入股,而將不動產轉讓到所投資企業,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④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除外。
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9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65號),均適用于內外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