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所得高于 ( 或等于 ) 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 12 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 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 24000 元,當月工資為 5100 元。以 24000 除以 12 ,其商數 2000 對應的適用稅率為 10% ,速算扣除數為 105 ,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 24000×10%-105=2295( 元 )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 =(5100-3500)×10%-105=55( 元 ) ,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 =2295+55=2350( 元 ) 。
(2) 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
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 “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 后的余額除以 12 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 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例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 12000 元,當月工資為 3000 元,則 12000-(3500-3000)=11500 ,以 11500 除以 12 ,其商數 958.33 對應的適用稅率為 3% ,速算扣除數為 0 ,年終獎金應納稅額為: 11500×3%=345( 元 ) 。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由于低于 3500 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 345 元。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對職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 (12 個月 ) ,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依據國稅發( 2005 ) 9 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由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則上述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 30000 元,除此 12 個月后,按其商數 2500 對應的適用稅率為 10% ,速算扣除為 105 ,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 =30000*10%-1025=289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