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與并購一直都是企業擴張規模、進軍新領域的有效手段,所以近年來中國的并購重組一直呈上升態勢。最新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企業并購重組總體規模和平均每筆交易規模都較2010年有所下降。中國企業2011年在并購市場的交易金額達1568.5億美元,同比下降7.29%。其中,每筆交易平均金額為7259萬美元,而2010年同期數據為7786萬美元。不過在海外并購方面,2011年中國企業較2010年更為積極,也取得了更多的收獲。據彭博資訊數據,中國企業2011年的海外并購交易規模占總體交易規模58.06%,交易數量達1194筆,合計917.4億美元。而2010年海外交易僅占總體并購規模的53.63%。同時專家還預測中國和日本有望繼續成為2012年最活躍的兩個并購交易地區,中國2012年的并購重組交易規模有望達到1264.2億美元,交易筆數有望達到2275筆,而且中國和澳洲的企業也并列成為2012年亞太地區最值得期待的收購目標。
并購重組固然是增加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捷徑”,不過眾所周知這條“捷徑”也并沒有那么好走,GTS將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為切入點,分析企業重組與并購中存在的稅務風險以及稅務機會。
2010年7月隨著《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發布,新辦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一、企業重組的類型
1.股權收購
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
2.資產收購
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
3.合并
是指二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企業,或者新設企業(為合并企業),原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股權以外的補價),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4.分立
是指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包括資產和負債)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股權以外的補價)。
二、重組中的各類稅務處理
在上述的四大類重組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稅收問題包括了: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確認、虧損處理、稅收優惠過渡的處理等等,而其中最受大家關注的是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取決于重組目的、交易情況和支付對價的情況,分為一般和特殊稅務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是指在一般情況下,重組發生時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確認所得收益或者損失后,受讓企業接受的資產價格,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并據此計算資產的折舊或攤銷。
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企業重組符合下列條件的,將適用特殊處理,有關資產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請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59號)。
1.股權收購的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的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GTS將在下面列舉各種案例來闡述重組一般處理與特殊處理的不同之處以及注意要點,首先是股權收購的稅務一般處理。
(1)股權收購的稅務一般處理
背景:
設A公司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為500萬元。乙企業收購A公司的全部股權,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為500萬元。對股權轉讓所得應如何進行涉稅分析?
案例分析:
由于本案例中的股權轉讓沒有涉及到股權支付,只涉及到非股權支付,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5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即應進行一般性稅務處理。因此,A公司的股東股權轉讓增值額就是3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乙企業收購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就是500萬元。
(2)股權收購的稅務特殊處理
股權收購的特殊稅務處理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具有充分的經營目的。
第二,第二,股權收購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第三,第三,股權支付價在85%以上。
GTS專家提醒企業稅務負責人在特殊稅務處理上需要注意三點:
第一,股權可以按照原始價格轉讓,除現金交易部分外,各方均以原始價格確定股權重組的價格,暫不確定交易的收益或損失。
第二,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三,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收購企業原有股權計稅基礎確定。
背景:
A公司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為500萬元。
乙企業收購A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股權超過了75%),價款為500萬元。以乙企業股權為500萬元(即A公司將甲企業股權置換成乙企業股權)支付給A公司,股權支付比例達100%(超過了85%)。那么,股權增值的300萬元可以暫時不納稅。因為不納稅,所以A單位取得乙企業新股的計稅基礎仍是原計稅基礎200萬元,不是500萬元。乙企業取得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企業甲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200萬元確定。案例分析:
雖然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在涉及非股權支付的情況下,應確認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但未明確應如何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所得稅對等理論,被收購企業股東應以被收購企業股權的原計稅基礎加上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作為取得的股權支付額和非股權支付額的計稅基礎。其中,非股權支付額的計稅基礎應為公允價值,所以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應為被收購企業股權的原計稅基礎加上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減去非股權支付的公允價值。同樣,乙公司取得現金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300萬元,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為1000+250-300=950萬元。未來乙公司轉讓甲公司股權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基礎為950萬元,而不是初得時的公允價值500萬元。可見,財稅〔2009〕59號文件對股權收購特殊處理的規定,并不是讓被收購企業的股東真正享受所得稅的免稅待遇,而是為支持企業并購重組,允許其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已。
(3)股權收購的稅務一般+特殊處理
下面是兩種稅務處理方式相結合的股權收購案例:
背景:
上市公司A發布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中國海外控股公司B公司(該B公司注冊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發行36,809萬股A股股票,收購B公司持有的水泥有限公司C的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后,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總公司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214,242,370元,出資比例為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案例分析:
1)業務的性質
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后,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
盡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條件,盡管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于A公司只收購了水泥有限公司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
a)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
=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B公司的注冊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