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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04日    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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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重組與并購一直都是企業擴張規模、進軍新領域的有效手段,所以近年來中國的并購重組一直呈上升態勢。最新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企業并購重組總體規模和平均每筆交易規模都較2010年有所下降。中國企業2011年在并購市場的交易金額達1568.5億美元,同比下降7.29%。其中,每筆交易平均金額為7259萬美元,而2010年同期數據為7786萬美元。不過在海外并購方面,2011年中國企業較2010年更為積極,也取得了更多的收獲。據彭博資訊數據,中國企業2011年的海外并購交易規模占總體交易規模58.06%,交易數量達1194筆,合計917.4億美元。而2010年海外交易僅占總體并購規模的53.63%。同時專家還預測中國和日本有望繼續成為2012年最活躍的兩個并購交易地區,中國2012年的并購重組交易規模有望達到1264.2億美元,交易筆數有望達到2275筆,而且中國和澳洲的企業也并列成為2012年亞太地區最值得期待的收購目標。

    并購重組固然是增加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捷徑”,不過眾所周知這條“捷徑”也并沒有那么好走,GTS將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為切入點,分析企業重組與并購中存在的稅務風險以及稅務機會。

    2010年7月隨著《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發布,新辦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一、企業重組的類型

    1. 股權收購

    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

    2. 資產收購

    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

    3. 合并

    是指二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企業,或者新設企業(為合并企業),原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股權以外的補價),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4. 分立

    是指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包括資產和負債)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股權以外的補價)。

    二、重組中的各類稅務處理

    在上述的四大類重組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主要稅收問題包括了: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確認、虧損處理、稅收優惠過渡的處理等等,而其中最受大家關注的是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取決于重組目的、交易情況和支付對價的情況,分為一般和特殊稅務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是指在一般情況下,重組發生時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確認所得收益或者損失后,受讓企業接受的資產價格,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并據此計算資產的折舊或攤銷。

    特殊性稅務處理是指企業重組符合下列條件的,將適用特殊處理,有關資產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請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的稅務處理

    股權收購的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GTS將在下面列舉各種案例來闡述重組一般處理與特殊處理的不同之處以及注意要點,首先是股權收購的稅務一般處理。

    (1)股權收購的稅務一般處理

    背景:

    設A公司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為500萬元。乙企業收購A公司的全部股權,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為500萬元。對股權轉讓所得應如何進行涉稅分析?

    案例分析

    由于本案例中的股權轉讓沒有涉及到股權支付,只涉及到非股權支付,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即應進行一般性稅務處理。因此,A公司的股東股權轉讓增值額就是300萬元,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乙企業收購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就是500萬元。

    (2)股權收購的稅務特殊處理

    股權收購的特殊稅務處理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 必須具有充分的經營目的。

    第二, 第二,股權收購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第三, 第三,股權支付價在85%以上。

    GTS專家提醒企業稅務負責人在特殊稅務處理上需要注意三點:

    第一,股權可以按照原始價格轉讓,除現金交易部分外,各方均以原始價格確定股權重組的價格,暫不確定交易的收益或損失。

    第二,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三,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收購企業原有股權計稅基礎確定。

    背景:

    A公司持有甲企業100%的股權,計稅基礎是200萬元,公允價為500萬元。乙企業收購A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股權超過了75%),價款為500萬元。以乙企業股權為500萬元(即A公司將甲企業股權置換成乙企業股權)支付給A公司,股權支付比例達100%(超過了85%)。那么,股權增值的300萬元可以暫時不納稅。因為不納稅,所以A單位取得乙企業新股的計稅基礎仍是原計稅基礎200萬元,不是500萬元。乙企業取得甲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企業甲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200萬元確定。

    案例分析:

    雖然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在涉及非股權支付的情況下,應確認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但未明確應如何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所得稅對等理論,被收購企業股東應以被收購企業股權的原計稅基礎加上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作為取得的股權支付額和非股權支付額的計稅基礎。其中,非股權支付額的計稅基礎應為公允價值,所以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應為被收購企業股權的原計稅基礎加上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減去非股權支付的公允價值。同樣,乙公司取得現金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300萬元,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為1000+250-300=950萬元。未來乙公司轉讓甲公司股權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基礎為950萬元,而不是初得時的公允價值500萬元。可見,財稅〔2009〕59號文件對股權收購特殊處理的規定,并不是讓被收購企業的股東真正享受所得稅的免稅待遇,而是為支持企業并購重組,允許其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已。

    (3)股權收購的稅務一般+特殊處理

    下面是兩種稅務處理方式相結合的股權收購案例:

    背景:

    上市公司A發布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中國海外控股公司B公司(該B公司注冊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發行36,809萬股A股股票,收購B公司持有的水泥有限公司C的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后,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建工建材總公司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214,242,370元,出資比例為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案例分析:

    1)業務的性質

    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后,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 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

    盡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條件,盡管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于A公司只收購了水泥有限公司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

    a)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

    =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由于B公司的注冊地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屬于非居民企業,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b)收購方:A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c)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權,那么由于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a)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b)收購方:A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642629475元(856839300×75%)。

    c)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B公司采用后一種方式,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2.37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2. 資產收購的稅務處理

    (1)資產收購的稅務一般處理

    資產收購的稅務一般性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背景:

    2009年3月,甲公司以500萬元的銀行存款購買取得乙公司經營性資產,乙公司資產總額為2000萬元,甲公司購買的經營性資產賬面價值400萬元,計稅基礎450萬元,公允價值500萬元。

    案例分析:

    甲公司(受讓方/收購方)的稅務處理為:甲公司購買該經營性資產后,應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500萬元為基礎確定計稅基礎;乙公司(轉讓方/被收購方)的稅務處理為:乙公司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500-450=50萬元。

    (2)資產收購的稅務特殊處理

    資產收購的稅務特殊性處理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具有充分的經營目的。

    第二,資產收購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資產的75%。

    第三,股權支付價在85%以上。

    稅務負責人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背景:

    A公司是一家大型紡織品生產企業。為擴展生產經營規模,A企業決定收購位于同城的B紡織企業。由于B企業負債累累,為避免整體合并后承擔過高債務的風險,A企業決定僅收購B企業從事紡織品生產的所有資產。2009年5月1日,雙方達成收購協議,A企業收購B企業涉及紡織品生產地所有資產。2009年4月15日,B企業所有資產經評估后的資產總額為1750萬元。A企業以B企業經評估后的資產總價值1730萬元為準,向B企業支付了兩項對價:1)支付現金130萬元;2)A企業將其持有的其全資子公司20%的股權合計800萬股,支付給B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1600萬元,計稅基礎為800萬元。假設A企業該項資產收購是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A企業承諾收購B企業紡織品資產后,除進行必要的設備更新后,在連續12個月內仍用該項資產從事紡織品生產。

    案例分析:

    通過信息初步判斷該項資產并購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五條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5個條件,然后進行“收購資產比例”和“股權支付比例”這兩個指標的分析:1.受讓企業A收購轉讓企業B的資產總額為1730萬元,B企業全部資產總額經評估為1750萬元,A收購轉讓企業B的資產占B企業總資產的比例為98.9%(1730÷1750),超過了75%的比例。2.受讓企業在資產收購中,股權支付金額為1600萬元,非股權支付金額為130萬元,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總額的92.5%(1600÷1730),超過85%的比例。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A企業對B企業的這項資產收購交易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3)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是否會產生雙重征稅?

    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企業重組當事各方可通過遞延納稅來減輕重組時的稅收負擔。但是存在爭議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雖能遞延繳稅,卻可能造成重復征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究竟會不會產生重復征稅?GTS將通過以下的案例探討資產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問題。

    背景:

    A公司以對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收購B公司的一條生產線。A公司對C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分別為12億元、20億元,B公司該條生產線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分別為16億元(其中原價22億元,累計折舊6億元)、20億元。為簡化核算,假定該項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也符合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條件;B公司除該條生產線外無其他資產,也無負債;A公司和B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不考慮企業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該條生產線的會計政策與稅收政策一致;為分析方便,假定A公司在換取該條生產線、B公司在換取該項投資后隨即處置,取得的處置收入均為20億元。

    案例分析: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下列會計分錄中的金額單位均為億元)

    1、A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A公司換取B公司生產線時

    A公司在以對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換取B公司生產線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20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2

    投資收益 8。

    在A公司和B公司均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A公司換取B公司生產線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20億元,不產生暫時性差異。因此,A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無需進行納稅調整,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8億元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2億元(8×25%)。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2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

    (2)A公司處置生產線時

    A公司在處置該條生產線時的賬務處理如下(假定不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下同):

    借:銀行存款 20

    貸:固定資產 20。

    A公司在處置該條生產線時,會計處理上不產生利潤,稅務處理上也不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所得稅。

    2、B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B公司換取長期股權投資時

    B公司在以生產線換取長期股權投資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20

    累計折舊 6

    貸:固定資產 22

    營業外收入 4。

    在A公司和B公司均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B公司換取對C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20億元,不產生暫時性差異。因此,B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無需進行納稅調整,會計上確認的轉讓固定資產利得4億元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1億元(4×25%)。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2)B公司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

    B公司在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20。

    B公司在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會計處理上不產生利潤,稅務處理上也不產生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所得稅。

    由上例可知,在A公司和B公司均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在該項資產收購交易中,A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2億元,B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1億元,合計繳納所得稅3億元。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1、A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在A公司和B公司均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A公司換取對B公司生產線的賬面價值(即入賬價值)、計稅基礎分別為20億元、16億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億元。因此,A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在會計上確認投資收益8億元的基礎上調減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億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億元(4×25%),同時需要繳納所得稅1億元[(8-4)×25%]。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1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

    借:所得稅費用 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A公司在處置該條生產線時,會計處理上不產生利潤,但在稅務處理上應當轉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億元和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1億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億元,需要繳納所得稅1億元(4×25%)。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

    貸:所得稅費用 1。

    借:所得稅費用 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2、B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在A公司和B公司均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B公司取得對C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即入賬價值)、計稅基礎分別為20億元、16億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億元。因此,B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在會計上確認轉讓固定資產利得4億元的基礎上調減該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億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億元(4×25%),應納稅所得額為0,無需繳納所得稅。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1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

    B公司在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會計處理上不產生利潤,但在稅務處理上應當轉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億元和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1億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億元,需要繳納所得稅1億元(4×25%)。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

    貸:所得稅費用 1。

    借:所得稅費用 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由上例可知,在A公司和B公司均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在該項資產收購交易中A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2億元,B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1億元,合計繳納所得稅3億元。可見,在資產收購交易中,無論是采取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資產收購的當事各方繳納的所得稅均為3億元,特殊性稅務處理并不會產生重復征稅問題,只是特殊性稅務處理起到遞延繳納所得稅的作用。

    3.合并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并包括三種形式,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所得稅上所稱合并業務通常是指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而控股合并所得稅上稱之為股權收購。

    (1)合并的稅務一般處理

    企業合并的一般性處理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第二,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第三,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第四,實際上,為存續企業贈資擴股。

    例如:甲企業合并乙企業,乙企業被合并時賬面凈資產為5000萬元,評估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乙企業股東收到合并后新企業股權4000萬元,其他非股權支付2000萬元。此合并中,甲企業接受乙企業的凈資產按公允價值600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乙企業資產評估增值1000萬元需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按清算分配處理。

    (2)合并的稅務特殊處理

    合并的特殊處理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第二,合并時,股權比例不低于85%,或者同一控股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合并。

    第三,合并后的12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的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12個月,不轉讓股權。

    稅務從業人員還需要注意的規定還有:

    第一,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第三,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四,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例如:甲企業合并乙企業,乙企業被合并時賬面凈資產為5000萬元,評估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乙企業股東收到合并后企業股權5500萬元,其他非股權支付500萬元,則股權支付額占交易支付總額比例為92%(5500÷6000×100%),超過85%,雙方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即資產增值部分1000萬元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甲乙雙方的股份置換也不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

    GTS還要提醒各位一點:特殊性稅務處理中,非股權支付額要納稅。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六)項規定,重組交易各方按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按上例,乙企業股東取得新合并企業股權5500萬元,取得非股權500萬元。假如乙企業股東原投入乙企業的股權投資成本為4000萬元,則增值2000萬元(5500+500-4000)。股東取得的非股權收入500萬元對應的轉讓所得為:500÷6000×2000=166.7(萬元)。股東取得新股的計稅成本不是5500萬,而是3666.7萬元(4000-500+166.7)。這就是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同樣,特殊合并的企業由于被合并企業資產增值和損失稅收上沒有確認,所以,接收資產時也是按原企業資產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如上例,甲企業合并乙企業,盡管乙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但其賬面價值為5000萬元,合并后的企業只能以5000萬元作為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4.分立的稅務處理

    (1)分立的稅務一般處理

    分立的一般性處理包括:

    第一,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二,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三,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第四,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第五,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2)分立的稅務特殊處理

    特殊性處理要符合的條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第二,分立時,原股東取得股權支付比例不低于85%。

    第三,分立后的12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的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12個月,不轉讓股權。

    GTS建議同樣需要注意的有:

    第一,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第三,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第四,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企業分立應當進行資產評估,防止出現分立后各企業經評估的凈資產之和小于被分立企業注冊資本、新設企業出資不實的情況。請看下述的一個綜合性案例。

    背景:

    A公司和D公司共同投資設立B公司,分別持有B公司50%股權,形成共同控制,按照權益法進行核算。B公司有兩項主營業務,A公司和D公司經協商,準備分別發展其中一項業務。為此,需要將B公司分立為兩家公司,由A公司和D公司分別全資控制其中一家分立公司。具體的操作方式是,將B公司分拆為兩家公司,A公司和D公司分別持有兩家公司50%的股份,然后按照分立企業資產評估結果,A公司和D公司分別按照股權評估價值從對方購買自己擬控制企業50%的J投權,達到A公司和D公司分別全資控制1個分立公司的目標。分立前,B公司賬面凈資產5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00萬元、盈余公積550萬元、未分配利潤4 350萬元。截至分立日,A公司和D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余額均為25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50萬元、損益調整2450萬元。按照業務相關性原則,B公司保留一項業務,分拆業務成立C公司,B公司經評估,凈資產增值5 000萬元,按照資產劃分分別計入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資本公積。分立后,A公司購買D公司持有分立后B公司50%股權,實現對B公司100%控股,D公司購買A公司持有C公司50%股權,實現對C公司100%控股。有關各方會計處理需要按照分立進程分別處理。

    案例分析:

    第一步,B公司分立時各方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在分拆時,A公司和D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權,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均未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A公司和D公司沒有發生股權支付,只要在分立后12個月內不進行股權交易,就能符合企業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不產生繳納所得稅問題。C公司接受分立前B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分立前B公司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A公司和。D公司持有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權成本按照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凈資產占分立前B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B公司

    借:實收資本——A公司 25

    ——D公司 25

    盈余公積 350

    未分配利潤 3350

    貸:資產類科目 3750

    C公司

    借:資產類科目 3750

    貸:實收資本——公司 25

    ——D公司 25

    資本公積 3700

    A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成本 1 875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25

    ——損益調整 1 850

    D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成本 1875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25

    ——損益調整 1850

    第二步,A公司和D公司交換股權時各方會計處理(假定都按照評估價值確認對價):財稅[2009]59號把股權收購也區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A公司和D公司換股收購B公司和c公司股權的比例均為50%,無法滿足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應該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要求進行稅務處理。A公司和D公司需要確認股權轉讓損益和股權收購成本,并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對B公司和C公司評估增值對凈資產的影響,A公司和D公司需要相應調整投資成本和資本公積。由于A公司和D公司交換股權,分別實現對B公司和c公司100%持股,B公司和C公司按照評估值對資產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對于評估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納稅調整,即評估增值額部分不能稅前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報表利潤基礎上調增評估增值部分對當期利潤額的影響(當然,B公司和C公司也可以不做資產價值調整,但是A公司和D公司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則需要分別就評估增值對B公司和c公司報表的影響對其報表進行調整)。

    B公司

    借:資產類科目 1500

    貸:資本公積 1500

    借:實收資本——D公司 25

    貸:實收資本——A公司 25

    C公司

    借:資產類科目 3500

    貸:資本公積 3500

    借:實收資本——A公司 25

    貸:實收資本——D公司 25

    A公司

    借:應收賬款——D公司 3625

    貸: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成本 1875

    投資收益 1750

    借:所得稅 437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4375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1375

    貸:應收賬款——D公司 1375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其他權益調整 7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50

    D公司

    借:應收賬款——A公司 1375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625

    投資收益 750

    借:所得稅 1875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1875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成本 3625

    貸:應牧賬款——A公司 3625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其他權益調整 17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750

    三、跨境重組

    所謂的跨境重組是指: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同樣也涉及到一般性處理與特殊性處理。

    (1)跨境重組的稅務一般處理

    一般性規定包括:

    第一,股權交易應按公允價格確定。

    第二,轉讓方按照公允價格計算股權轉讓收益。

    第三,受讓方按照公允價格確定股權受讓成本。

    (2)跨境重組的稅務特殊處理

    特殊處理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第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第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第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第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3)跨境重組的模式

    跨境重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境外—境外”模式——非居民企業間的股權轉讓;“境內—境外”模式——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境外非居民企業投資;“境外—境內”模式——境外非居民企業將其持有的我國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GTS為大家分析一個典型的非居民企業向居民企業收購股權的案例,如下圖1所示:

    此案例滿足59號文第五條的所有條件,包括75%股權要求和股權支付≥交易支付總額的85%。A公司用資產或股權投資C公司,B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根據4號公告,此案例需要報送的材料包括: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或股權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分別列示涉及的各單項被轉讓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

    四、國有企業重組上市的稅務處理

    國有企業重組上市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一,以集團公司作為發起人,設立股份公司,將其資產或股權,經過評估后注入股份公司,換取股份公司股權。

    第二,集團以下的二級子公司作為發起人,將其持有的資產或股權注入到股份公司。

    第三,國有企業或其它企業改組上市,原股東作為發起人。

    以上三種主要形式所要注意的問題有兩個:

    第一,資產或股權評估增值的稅務處理。

    第二,股份公司接收的資產或股權作價問題。

    GTS將通過以下案例詳細闡述國有企業重組上市中所涉及到的各種稅務處理計劃 。

    背景:

    某大型國企計劃整體改制重組并在境內上市,其原結構如下圖2所示:

    改制第一步:將虛線框內的業務進行整體改制重組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改制后架構如下圖3所示:

    那么在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值,什么情況可以按評估值入賬?股份公司中個別報表是可以計入的,但在合并報表中只有小改制的企業才可以。如上圖3所示,同時進行小改制的子公司A和C是可以入賬的,而在過去已完成改制的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B、D、E就不可以。除了會計處理,改制過程中還牽涉到了相當復雜的稅務處理。

    案例分析:

    (1)是否需要就評估增值計提折舊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一般規定:財稅字【1997】77號第四條(僅適用于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內資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在新稅法下是否繼續有效?對于大型國企又有其他特殊的處理方式。首先需要向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一事一議。在上述背景下,ABC集團可能取得的批復如下:為支持ABC總公司重組改制上市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其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問題明確如下:

    第一,ABC總公司在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XX億元,直接轉計ABC總公司的資本公積,作為國有資本,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ABC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和控股的子公司可以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評估增值是否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通常會有四種情形發生,如下圖4所示:

    在第二種情況“未調賬但按評估值抵扣”的情形下,要如何處理遞延所得稅資產?首先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計入所有者權益,如果是計入當期損益的,那就符合所得稅的確認原則;如果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那就要考慮中國國情,按實際情況再做處理。在第三種情況“調賬但按原賬面價值抵扣”的情形下,是否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有一種新觀點則認為:不!應該考慮“初始確認豁免”。當然同時具有以下兩個特征的交易總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不予確認:

    第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

    第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要計入所有者權益

    (3)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

    根據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2)企業國有產權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有所出資企業批準并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3)需對被劃轉的產權進行清產核資。因此國有企業(集團)在上市準備過程中,可對擬上市的業務通過國有產權無償劃轉進行整合、理清股權結構等。不過又產生了一個新問題:不同于一般轉讓的特殊產權轉移形式,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是否涉及流轉稅和所得稅?

    (4)土地問題——契稅

    同樣需要向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如取得批復,以國家作價出資方式承受原劃撥用地,可免征契稅。在本案例中,ABC集團可能取得如下批復:

    第一,對ABC股份有限公司承受遠ABC集團投入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第二,對ABC股份有限公司以國家作價出資方式承受原ABC集團劃撥用地,不征契稅。

    讓我們來看一下案例的具體背景:ABC國有企業集團將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給A公司使用,初始賬面價值為0。該土地在重組上市過程中,評估增值1000萬元。后A公司又將改土地以2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B公司支付給A公司2000萬元的同時,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500萬元,取得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如下圖5所示:

    關于土地評估增值的稅務考量:根據前述關于資產評估增值的討論,土地評估增值部分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評估后價值調賬,但若無法取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復,則不能根據評估后價值的攤銷進行稅前抵扣,應確認相應遞延所得稅負債。

    關于土地轉讓的稅務考量:

    第一,對于B公司,該土地的賬目價值為2500萬。

    第二,對于A公司,該土地的計稅基礎仍為0,A公司以什么基礎繳納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

    第三,土地增值稅:A公司原先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而是由B公司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這里稅務高管們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權轉讓”與“一般無形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差異。

    (5)員工持股計劃

    為鼓勵員工的工作積極性,ABC國有企業集團實行員工持股計劃,具體如下:

    1)通過改員工持股計劃,ABC國有企業集團員工獲得股份公司的股份,并可以在股份公司上市后若干年后減持所分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獲得現金收益

    2)在該員工持股計劃的計劃 下,ABC國有企業集團員工投資成立法人L、法人M、法人N

    3)法人L、法人M、法人N用ABC國有企業集團員工出資額購買上市公司股份

    4)該計劃 下,ABC企業集團員工間接持有了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額。如下圖6所示

    分析:

    根據ABC國有企業集團的員工持股計劃,ABC國有企業集團員工在規定時間可以減持其所擁有的A公司股票,但必須首先繳納相應的稅款:

    第一,法人L、法人M、法人N以股東出資額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屬于各法人的公司資產,因此公司在出售自己資產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須為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法人取得的分紅則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第二,ABC國有企業集團員工作為法人L、法人M、法人N的股東,在取得各法人的利潤分配時須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ABC國有企業集團的員工持股計劃計劃 將導致其員工為股票的收益繳納40%的稅款,那么從稅收角度要如何重新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是設立合伙企業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還是法人持股的限制?

    五、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

    企業清算是對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清算。資產和負債要按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扣除各自的原值或余值后,確定其收益。在扣除其以前年度的虧損后,有余額的為應納稅所得額。公司法規定:清算時要組成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均要進行公開定價。對于稅務清算應注意的是資產要進行評估確定價值。企業清算后,將剩余資產分配給股東,扣除未分配利潤后,超過的原始投資的部分,為股東股權投資轉讓收益。

    背景:

    某私營有限公司由甲、乙兩自然人投資成立,其中甲占60%投資額,乙占40%投資額。2010年5月向稅務機關申請廢業。該企業清算前資產負債表如下:

    1)資產情況:各類資產合計72萬元,其中貨幣資金1萬元,存貨45萬元,固定資產原值19萬元,累計折舊13萬元,固定資產凈值6萬元,應收賬款20萬元。

    2)負債情況:各類負債50萬元,為應付賬款。

    3)所有者權益情況:所有者權益共計22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2萬元,未分配利潤10萬元。清算期間,企業發生如下業務:

    a)處置各類存貨收入50萬元,存貨處理完畢;固定資產未處置,經有權評估機構評估,可變現價值合計10萬元。

    b)收回應收賬款13萬元,另有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7萬元,已報稅務機關批準核銷。

    c)支付應付賬款42萬元,另有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8萬元。

    d)發生清算費用5萬元,清算稅金2萬元。

    e)企業剩余財產由甲、乙投資者按各自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案例分析:

    (1)資產處置損益。

    資產處置損益=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在本例中,資產處置損益=(貨幣資金可變現價值-貨幣的計稅基礎)+(存貨交易價格-存貨的計稅基礎)+(固定資產可變現價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收賬款交易價格-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1-1)+(50-45)+(10-6)+(13-20)=2(萬元)。

    (2)負債清償損益。

    負債處置損益=負債的計稅基礎-清償金額。納稅人償還各類負債時,已無法支付的債務應當按照規定記入企業的清算所得,即在填報《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時,“清償金額”欄內填不計入無法支付的債務。在本例中,負債清償損益=應付賬款的計稅基礎-清償金額=50-42=8(萬元);這樣,本例中企業清算所得=2+8-5-2=3(萬元);清算企業所得稅=3×25%=0.75(萬元) 。

    (3)預提或待攤性質費用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清算時,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其中,預提費用由于尚未發生,并且由于企業已改變持續經營方式,不需再支付相應費用,因此可視為已無法支付的債務,記入企業的清算所得;待攤性質費用由于已經發生,可視為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可以確認為清算損失。按照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清算時可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因此,如果以前年度虧損在5年期限內,企業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4)清算后個人所得稅需注意的問題。

    私營有限公司等含有自然人股東的公司,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注意對資產分配環節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本例中,企業剩余財產金額=1+13+50+10-42-5-2-0.75=24.25(萬元);甲投資者分得剩余財產=24.25×60%=14.55(萬元),則甲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稅=(14.55-12×60%)×20%=1.47(萬元);乙投資者分得剩余財產=24.25×40%=9.7(萬元),則乙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稅=(9.7-12×40%)×20%=0.98(萬元)。

    企業的重組與并購一直都是稅務部門關注的焦點之一,GTS總結了各類重組與并購中稅務法規所需注意的合規要點,以及可能潛在的稅務問題。在目前越來越多的重組并購案例中稅務高管必須加強其中的納稅籌劃,以走好重組并購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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