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艱難,白領一族不敢動輒刷卡了,普羅大眾也把荷包捂緊了,有識之士認為拉動內需乃是使我們這邊風景獨好的當務之急。宏觀意義上有減稅、漲工資、民生工程等緊鑼密鼓的政府動作來刺激購買欲望;微觀層面上有打折、納會員、積分返點等層波迭起的商家吆喝來吸引眾生眼球、做實顧客忠誠。政府宏觀政策的起承轉合自有官員指點江山和學者激揚文字,企業財務報告的虛實抑揚方是會計心念所系和準則方寸天地。本期話題關乎企業的顧客忠誠計劃。
你有沒有參加過電訊運營商的充值送話費活動?你有沒有用商場的會員卡返點去買過折扣商品?你有沒有因累積飛行里程而獲贈過機票?商家為了拉住顧客從來都是不遺余力,這些顧客忠誠計劃在金融危機來臨之前就普遍存在,只是在此市場蕭條之際,對商家更顯重要。因此,顧客忠誠計劃不僅在數量上風生水起,而且在花樣上也推陳出新。前幾天去某家電賣場買電器,該賣場除買夠一定金額送小家電的傳統活動外,還推出買家電就送某餐廳餐券的優惠措施。消費者得到實在的好處自不必說,然則商家對此類業務該如何處理呢?
國際會計準則《IAS18 收入》和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此皆語焉不詳,所以實務中的處理頗為混亂。有鑒于此,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特于2007年7月發布《IFRIC13 顧客忠誠計劃》以對此類問題做出規范。IFRIC13明確指出,該解釋適用于伴隨銷售交易而發生的顧客忠誠計劃,此類計劃的一般特點是顧客可憑企業在銷貨時所給予的優惠積分(可表現為會員卡積分、返點或優惠券等多種形式)在滿足一定條件(這個條件可能是優惠積分的數量,或是換購商品的類型,也可能是顧客持續消費的時間長度等等)后購買免費或折扣商品或服務。據此看來,前文所言幾例均屬IFRIC13所轄范圍,不過那種在鬧市分發優惠券或隨雜志附贈體驗卡的行為則不在IFRIC13關注之列。
顧客忠誠計劃會計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報告主體將來提供免費或折扣商品或服務的義務現在應如何處理?是將所有當前收到的現金都作為當期收入而將以后需免費或折價提供給顧客的商品或服務成本作為當期營銷費用處理?還是將現時所得現金的一部分確認為當期收入而在顧客領取免費商品或換購折扣商品的以后期間再確認剩余收入?前者堪稱“半畝方塘一鑒開”之式,商家對顧客的現時購買與將來的免費或折扣購買不予區分;后者可謂“天光云影共徘徊”之境,顧客現時購買之“天光”和其將來換購領取之“云影”雖徘徊一處但不相混雜,商家現時所得款項需在當期與未來之間進行分配,分期確認銷售收入。IFRIC13的選擇便是后者,其依據是報告主體將來提供的“優惠”屬于IAS18所言“銷售交易中可單獨識別的部分”,因而現時所得款項需在“天光”與“云影”之間進行分割,分配給“天光”的對價在當期即確認為收入,分配給“云影”的對價則在當期先確認為負債,待將來商家履行了提供優惠的義務之后再確認為收入。
顧客忠誠計劃會計的處理原則一旦確立,緊跟著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現時銷售的對價如何在“天光”與“云影”之間進行分配。換言之,企業當期作為負債確認的給予顧客的優惠積分應如何計量?IFRIC13的基本精神是按公允價值計量,即優惠積分的公允價值依顧客將來實際所得優惠的公允價值確定。為此,商家應考慮:這些優惠對于沒有獲得優惠積分的顧客價值多少,以及預期使用這些優惠積分的顧客比率。IFRIC13認為所有優惠積分或返點的單位價值是同一的,即使顧客將來可得優惠有多種選擇,也不必區分不同優惠積分的價值多寡,只需根據各檔優惠的公允價值及其將來被顧客選擇的概率分布估計出當期所有優惠積分的公允價值、再行平均到每一優惠積分即可。初始銷售中分配給優惠積分的公允價值一旦確定,以后根據各期顧客實際使用優惠積分數量與預期顧客使用優惠積分總量之比即可確認各期收入。
較之上述報告主體自己為顧客提供優惠的情形,由第三方提供優惠的顧客忠誠計劃(如上述家電與餐券的結合)在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和優惠積分公允價值的確定方面并無差異。不過對于第三方提供優惠的顧客忠誠計劃,報告主體往往在給予顧客優惠積分后即不再承擔將來提供優惠的義務,這意味著當此之時即可確認歸屬于優惠積分的收入。另外,對第三方提供優惠的顧客忠誠計劃還需區分報告主體是計劃的委托人還是代理人,若是第三方代理人的角色,其確認的收入金額是分配給優惠積分的對價與應付第三方金額之差;若是委托人,則其將分配給優惠積分的對價作為收入確認而將應付第三方的款項作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