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沒有法律保護意識,無形資產開發后,不懂得申請專利、注冊商標、推廣新產品新技術,品牌保護意識淡薄。
(二)忽視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
許多企業沒有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無形資產,而是過度使用,或長期閑置不用。比如,企業合資過程中,許多優秀品牌通過折價入股后,被企業閑置不用,使其價值喪失殆盡。另外,企業長期不參與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的競爭,也削弱了其無形資產的價值。
(三)無形資產流失的現象比較嚴重
近年來,由于保護無形資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企事業單位、個人自我保護無形資產的意識比較差,使無形資產流失的現象比較嚴重。經常會出現著作權受到侵犯、專利權受到侵犯、搶注商標、假冒商標等一些不良現象。
(四)無形資產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相對于無形資的發展速度,我國關于無形資產保護的法律存在著滯后性,尚不能完成全面保護無形資產的需要。
(五)無形資產評估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無形資產評估缺乏統一的規范,管理混亂,致使在現實工作中有的評估機構為了迎合顧客的需要任意拼湊評估值,有的評估人員在操作中不認真進行市場調查,在評估方法的選用和評估參數的確定中存在主觀隨意性,這些都有損我國無形資產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