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主要涉及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和房產稅,其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將融資租賃視同金融保險業,反映出稅收立法符合融資租賃實質,營業稅對具有融資租賃資質租賃公司適用差額稅基政策,有利于融資租賃公司發展。
經過歷時近5年的局部地區漸進試點,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允許取得與生產經營相關設備的進行稅額抵扣銷項稅額。消費型增值稅對于刺激投資、帶動我國經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融資租賃公司卻產生了負面影響。目前,租賃業界通過各種渠道與稅政部門進行溝通,希望爭取更為合理的稅收政策和執行方式,以利于融資租賃業健康理性地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是業界溝通結果。
筆者發現,對于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理解,專家觀點不統一、業界觀點不統一、征管部門觀點不統一。尤其是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征管實踐沒有考慮為“融物”而“融資”的三方兩合同融資租賃交易特點,混淆會計準則經營租賃與營業稅租賃業概念,適用全額營業稅政策,增加了融資租賃公司稅負,抑制融資租賃業發展。
我國中小企業眾多,中小企業對于吸納勞動力就業非常重要,融資租賃公司是解決中小企業資金短缺重要途徑之一,所以,爭取有利于融資租賃公司發展的財稅政策非常重要。這需要租賃業界和財政部門進一步系統地研討融資租賃,做出更為科學的計劃 。融資租賃業界應以我國“十二五”規劃財稅變革 目標為契機,進一步與財稅部門溝通融資租賃交易特點,爭取以下五方面財稅政策:
一、解決承租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問題
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設備,不論租賃期滿是否轉讓所有權,供應商可將增值稅票直接開給承租人,承租人進項稅額應予抵扣。租期內,承租人退回租賃物,其抵扣額按退貨的相關規定做相應沖回。
二、營業稅
(一)融資租賃公司抵扣營業稅憑證
對直接融資租賃、售后租回等業務,爭取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類似業務的同等待遇,與財稅部門溝通,爭取增值稅票復印件(加蓋承租人財務公章)、合同或資金支付票據等可以證明交易真實性單據作為抵扣營業書憑證。
(二)取消殘值銷售變為“租賃余值”
融資租賃交易中,從來沒有出租人把租賃物件銷售給承租人,也沒有承租人把租賃物件銷售給出租人(包括所謂的“出售回租”)。經營租賃才有租賃物件所有權是否轉移的問題,轉移的依據是“租賃余值”。文件所指的“殘值”應該是現在所說的“租賃余值”,這是一個未融資額的概念,不是租賃物件本身的殘值概念。
三、企業所得稅
(一)投資抵免優惠政策
為推動我國節能、環保、安全等產業的發展,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購置設備用于節能、環保、安全等產業的,應該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并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由租賃資產資本化方享受相應的抵免優惠政策。
(二)債權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目前,國家財稅部門給予保險、銀行、證券、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從事金融保險業單位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融資租賃公司實質是金融保險業,債權不可收回風險也很高,應爭取類似的政策。
四、印花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容納的列名合同,融資租賃被排在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就一個合同,就是融資租賃合同。其他相關合同都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一個條款變更,要得到所有當事人同意,否則整個合同為失效合同。若按照立法部門的解釋,說融資租賃是兩個合同(購貨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的合同。按照這樣的說法,租賃公司在操作過程中,融資租賃不僅是二個合同三方當事人,而是多個合同多方當事人。
除了融資租賃合同外,還有可能涉及到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等,還不包括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公證文書等非列名合同。稅務部門把它當一個合同來征?還是多個合同來征?建議稅法明確租賃公司只交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
五、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公司實質為金融機構,應該有與銀行同等稅收政策環境,如銀行貸款,增值稅票可以由供應方直接開具給取得方,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設備,理應可以從供應商處取得增值稅票。會計處理憑據應與銀行做賬方法類似,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如何做賬,融資租賃公司就如何做賬。出租方可依據貨款支付單據或增值稅票復印件記賬。
(作者供職于立信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