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背景:
自2011年7月1日子《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該法的內容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其中包括《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等,這些政策經過一年多實施在實踐中引發了諸多問題,一些企業的不規范做法也受到了勞動監察與社保稽核的處罰。在社保政策規范化的情形下,企業應當如何理解社會保險政策,如何通過用工方式的調整、工資結構的調整來依法降低企業的繳費成本,是諸多企業面臨的問題,為此我們推出上述課程。
課程大綱:
一、社會保險配套法律法規政策解讀
1. 五項社會保險繳費是否允許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有選擇的繳費?
2. 外籍人士在我國社會保險繳費有何特殊性?
3. 進城務工人員在農村參加了新農保,是否可以不用為其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
4.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無法開具社保賬戶的職工,其養老、醫療、工傷問題如何解決?
5. 新入職員工入職當月,沒來得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出現工傷或患病的,企業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補繳社會保險后,工傷責任與患病責任可否由保險基金來支付?
6. 因單位原因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主張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應當如何進行賠償?養老、7、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項社會保險賠償的標準與依據是什么?
7.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五年的員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否辦理病退手續?
8. 社會保險繳費是否受仲裁時效的限制,離職員工離開多長時間沒有權利再向企業提出社保追償。
二、社會保險實務操作與案例分析
1. 用人單位可否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其社會保險繳費的基數?而非每月的應發工資?
2. 如何區分企業工資總額的范疇,什么不屬于工資?
3. 企業雇傭在校學生、退休返聘人員是否應當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若沒有繳納出現患病與工傷事故應當如何處理?
4. 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工作過程中受到他人的人身傷害,第三人侵權而發生工傷的,第三人對職工進行了賠償,單位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職工能否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和民事侵權雙重賠償?
5. 職工被借調、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停薪留職、內退、下崗待崗、放長假人員在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如何處理?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6. 工會業余時間組織員工進行文體活動,受傷后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7. 員工離職多年,但人事檔案未轉出的,員工可否要求企業補繳檔案保管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8. 什么樣的用工方式組合,能夠依法降低企業的工資總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成本?